昨天,南京白下区光华路某小区的业主依据物价局的“房价批文”,抗议开发商“卖车库”,因为批文中写明,地下室费用已分摊进房价。此前,南京市中级法院曾依据一份同类批文,判决另一个小区的开发商将车库归还业主。
但现在能将批文作为业主“车位权”后盾的仍只是个别现象。南京市物价局表示,出台普遍性、强制性的政策来解决车位归属,目前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它主要看开发商怎么向物价局申报。
“房价批文”暗藏玄机
位于光华路的某小区有22幢楼,约1200多户。近日,一些业主获悉,开发商“10月份交房时将公开出售”小区的地下车库。而隔壁的一家楼盘据说也准备出售地下车库,价格待交房时确定。
针对开发商的举动,已有几名业主委托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准备起诉开发商。许利找到物价局当初对该楼盘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发现其中明确规定,5170.88平方米的地下室作为附属公共配套建设,其费用已分摊进入商品房成本。昨天,部分业主拿着这份“房价批文”,要求开发商停止出售小区地下车库。
同类案件业主曾胜诉
记者了解到,去年年底,南京龙门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金厦公司一案,依据的就是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地下车库费已分摊进商品成本”的批复,并以此要求后者停止出售、出租小区车库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南京市物价局的“房价批文”显示,金厦公司已将地下车库费用分摊进商品房成本。法院据此一审判决金厦公司将小区车库归还业主。
接到初审判决后,金厦公司表示不服,进而提起了上诉。但是今年3月,金厦公司的上诉被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
此类批文仅为“个例”
浏览了十几个小区的“房价批文”后,记者发现,多数小区要么将“地下车库”单列出来标价,要么特别说明“配套设施中不含地下车库”,“房价包含小区车位”的批文极少。这些“房价批文”均出自物价局之手,为何会有如此差别呢?
南京市物价局房产价格处的负责人说,“房价包含小区车位”不是物价局决定的。“房价批文”实际上是物价部门对于某一个开发商申报价格进行的一种“批复”。也就是说,某一个开发商只有在申报中主动声明“含小区车位”,“房价批文”中才会有这项内容。某一个开发商如在申报的价格中将地下车库“单列”,物价局也没辙。不过,一旦“批复”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如违反,业主可以依据“批复”讨回小区车位。
对于“物价部门能否突破个例,普遍地、强制地规定所有小区的车位均归属业主”,物价局表示,“政府部门不方便干涉”。不过据了解,由于小区“车位之争”由来已久,房产、规划、土地、建委、物价5个部门,已联合于2005年做出一个硬性规定:小区车位的15%的所有权属于业主,85%的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