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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消费者时某通过一房地产中介购买了阳某花园住房一套,商定价为40.9万元。在与出售人阳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时某当场付了定金20000元,同时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6000元。
但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中介和阳某却一直没有通知时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某多次电话和上门询问,却被中介公司告知:合同是时某与售房者阳某签订的,过户问题要找阳某,中介只能协助办理。
找到了房主,房主却称,因为该房两证还未办好,过户还要再等等,等了几个月,阳某竟然说到底何时能拿到还是不清楚。时某见该房迟迟拿不到产权证,一定存在隐患,顿感不踏实,于是向江宁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查,原来阳某也不是真正的房主,而是一个公司的业务员,一边工作一边兼职做二手房生意,称该房是受一位朋友委托出售的,是尚未竣工的新房,两证还未办理。消协认为,中介公司在未调查清楚房源的情况下向他人介绍,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阳某明知该房无两证还与时某签订销售契约,更是一种欺骗行为。时某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草率签约也存在过错,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消协调解下三方达成一致协议:1、终止时某、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2、中介公司退还时某中介费6000元,阳某退还时某定金20000元,同时补偿时某损失20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8000元。消协提醒消费者,见不到两证和真正的房主,不要轻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谨防受骗或被人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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