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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备案最高罚款1万元 6月11日起执行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7年6月8日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万市兴 肖岚

      6月11日至7月10日,我市房产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执法月活动。收到《限期办理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供需两旺,但存在着大量“隐形租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缴纳税收。但长期以来,有些房屋租赁当事人不仅没有主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意识,而且对主管部门的管理也推三阻四,采取回避甚至抗拒的态度。出租人逃避管理和纳税义务,容易隐藏各种社会问题。

      据介绍,从去年开始,全市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将调查取得的房屋出租信息登记造册,比较全面地掌握了辖区内房屋出租、已办理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情况。2007年6月16日至7月5日,各部门将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出租户下达《限期办理通知书》,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将按照《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次专项清理活动中,各区县租赁办还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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