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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9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去年上半年,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金额为58万元,协议当天,我交纳定金10万元。同年12月, 我依协议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定购协议书无效为由予以拒绝。现在我该怎么办?
陈律师: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性质属于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预约行为,因此,双方设定定金的保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在你们双方达不成购房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你双倍返还定金。
付先生:今年年初,我哥哥与他的一位同事一起喝酒后,我哥哥当时已饮酒过量,他提出要借用他同事的摩托车,他同事爽快答应,当我哥哥驾驶摩托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相撞,致使孙某受伤并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经认定,我哥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对孙某的赔偿,我哥哥是否可以要求他同事承担一部分责任?
陈律师:这件事中,你哥哥酒后驾驶,应负主要责任, 你哥哥的同事明知你哥哥饮酒过量,仍将摩托车借给其使用,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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